福建省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证改派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03-19 05:54:13   点击数:


    事项名称 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证改派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事项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十二条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
    申报类型 1.省内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省外就业。
    2.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存于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办结
    法定期限 即办
    承诺期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申报材料 1. 省内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省外就业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到证原件;
    (4)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到机关就业的,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②到国企或事业单位就业(正式入编)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其中的一份;
    ③人事档案存于人才服务机构并在企业就业的,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派遣合同》其中的一份,同时需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档案接收函》、《调档函》其中的一份。
    2. 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到证原件;
    (4)《解聘证明》或《毕业生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调整为待就业无需提供):
    ①到机关就业的,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②到国企或事业单位就业(正式入编)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其中的一份;
    ③人事档案存于人才服务机构并在企业就业的,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派遣合同》其中的一份,同时需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档案接收函》、《调档函》其中的一份。
    注意事项 1.毕业生到厦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南京、天津等7个地区企事业单位就业需提供相应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表。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寄存在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待就业改为就业的,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4. 在市、县(区)就业改派的,到当地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实施主体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学生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电话:0591-87091606
    监督电话 电话:0591-8709146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