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创业可享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3-10-10 10:13:15 点击数:
一、高校毕业生税收优惠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登记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
1.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登记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
1.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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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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