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安全|毕业生求职就业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劳动合同订立篇”
发布时间:2025-05-20 18:18:59 点击数:
毕业生应避免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
【典型案例】小茹刚拿到毕业证便接到一家公司的入职邀请函,让其到公司面谈。公司在向小茹介绍其规模、业绩、发展前景、工资和福利如何好之后,承诺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让小茹心动了。在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又提出必须先试用 9 个月。小茹心想只要将来工作稳定,试用期长点无所谓,便签署了试用期为 9 个月的劳动合同。
【问题描述】1.试用期有无时间限制?2.试用期能否延长或重复约定?
【风险提示】试用期虽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协商,但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约定超过法定期限、随意延长试用期或重复约定试用期。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的期限也有相应调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期限等条款。如果发现上述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及时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留存好相应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毕业生应避免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
【典型案例】
小周经过多轮面试,终于获得了心仪公司的 offer。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出试用期共三个月,试用期按约定工资标准的 50%发放工资,试用期不缴纳社保。后来小周发现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经过协商,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补齐并补缴社保。
【问题描述】
1.试用期待遇能否任意约定?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风险提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窗口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待遇有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约定,亦不得约定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
毕业生应注意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注意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毕业生应当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要求其补缴,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补缴社会保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毕业生在试用期应签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2023 年 7 月 1 日,毕业大学生小君入职某公司。公司告知小君,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为考察期,考察通过后结束试用期,双方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试用期满,小君发现这份工作并不符合她的职业规划和期望,于是向某公司提出了辞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某公司认为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小君在试用期间提出离职,故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于是,小君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
【问题描述】
能否以试用期内考察结果不确定为由,不签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考察结果不确定为由不签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若无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则难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薪资待遇标准等,一些信用不良的用人单位则可能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试用期满前找种种借口将劳动者辞退,劳动者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毕业生应注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找种种借口推脱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则应慎重考虑后作出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来源:福州工商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典型案例】小茹刚拿到毕业证便接到一家公司的入职邀请函,让其到公司面谈。公司在向小茹介绍其规模、业绩、发展前景、工资和福利如何好之后,承诺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让小茹心动了。在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又提出必须先试用 9 个月。小茹心想只要将来工作稳定,试用期长点无所谓,便签署了试用期为 9 个月的劳动合同。
【问题描述】1.试用期有无时间限制?2.试用期能否延长或重复约定?
【风险提示】试用期虽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协商,但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约定超过法定期限、随意延长试用期或重复约定试用期。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的期限也有相应调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期限等条款。如果发现上述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及时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留存好相应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毕业生应避免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
【典型案例】
小周经过多轮面试,终于获得了心仪公司的 offer。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出试用期共三个月,试用期按约定工资标准的 50%发放工资,试用期不缴纳社保。后来小周发现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经过协商,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补齐并补缴社保。
【问题描述】
1.试用期待遇能否任意约定?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风险提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窗口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待遇有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约定,亦不得约定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
毕业生应注意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注意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毕业生应当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要求其补缴,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补缴社会保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毕业生在试用期应签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2023 年 7 月 1 日,毕业大学生小君入职某公司。公司告知小君,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为考察期,考察通过后结束试用期,双方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试用期满,小君发现这份工作并不符合她的职业规划和期望,于是向某公司提出了辞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某公司认为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小君在试用期间提出离职,故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于是,小君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
【问题描述】
能否以试用期内考察结果不确定为由,不签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考察结果不确定为由不签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若无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则难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薪资待遇标准等,一些信用不良的用人单位则可能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试用期满前找种种借口将劳动者辞退,劳动者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毕业生应注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找种种借口推脱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则应慎重考虑后作出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来源:福州工商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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